应急部最新通报:2024企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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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未对承包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安全检查的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已明确!2024年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直接罚款!
新安法已生效,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修改后的内容为:第一百条零三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
第五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追责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辖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调查还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高某,无资质作业,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军骉,未与程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对于高某无资质作业问题未查实,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程皓机械,未与淮安军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王某福,程皓机械的安全员,对于翻斗车在抓机半径内作业的问题未掌握未查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2021年8月19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分别于2020年11月1日、2020年10月1 日、2020年10月8日、2020年9月15日与承租单位溧阳市鑫豹门业有限公司、常州明道标识有限公司、溧阳市宸建贸易有限公司、溧阳市良才机械配件加工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至今未对上述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9年3月19日,江苏常州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常州市武进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19年7月17日,浙江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双百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绍兴恒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诸暨市荣辉汽车修理厂、诸暨市华洲机电有限公司喷涂分公司等企业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2月26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层其中1个车间转租给乐清市白石××模具厂,将5-7层转租给乐清市××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均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租赁协议中只有:“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条款提及安全生产工作,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在上述两企业搬进厂房开始生产作业后,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也未与该两家企业重新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处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闲置的厂房租出去了,签了租赁合同,却忘了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的一家公司,因出租厂房时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款1万元,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罚款1500元。
2020年9月,在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的例行执法检查中,该公司的台账显示,闲置厂房租赁给4家公司,其中有3家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另有1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
执法人员发现,台账中缺少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管理此事的直接负责人坦言,确实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随后及时作出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案例六: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3月17日至18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承租单位7家,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越城区对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年9月1日,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手动喷粉线新增隔墙施工业务发包给宁乡县夏铎铺镇学知铝合金门窗店,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窗店的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协调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等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并对相关问题限期进行改正。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发生事故时承担什么责任?企业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发生事故时承担主要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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