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开区曝光5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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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近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公布了5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3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员在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建筑内部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8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8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3月5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刘某、钟某等3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电焊工作业证违规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江西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30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对江西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液化气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四部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载量基准第2点规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0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员在对宜春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0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春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现场使用丙烷气体明火烘烤作业,明火点与丙烷气瓶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供气管路使用普通水管改造,供气管路之间使用铁丝、生胶带等私自连接,丙烷与空气的混合装置为私自改造,现场存在漏气现象。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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