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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罚!

yangyun 安全生产案例 2024-04-01 11: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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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8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信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执法队员针对该违法行为开展了询问调查、采集证据,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单位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典型意义】

       因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劳动者带来巨大悲痛,给企业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按要求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能一目了然,让每一个使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的劳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提升警惕,以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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